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审批清单标准
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审批 | ||||||||||||||||
1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2 | 基本编码 | |||||||||||||||
3 | 实施编码 | |||||||||||||||
4 | 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审批 | |||||||||||||
子项名称 | ||||||||||||||||
办理项名称 | ||||||||||||||||
5 | 权力来源 | 法律授权 £ | 法规授权 R | 规章授权 ¨ | 规范性文件规定 ¨ | |||||||||||
6 | 前置审批 |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 | 无 |
是否可以通过 共享解决 |
是 ¨ |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 | 无 | 否 ¨ | ||||||||||||||
7 | 到现场次数 | 1 | ||||||||||||||
8 | 实施主体 | 梧州市档案局 | ||||||||||||||
9 |
实施主体 性质 |
法定机关 þ | 授权组织 ¨ | 受委托组织 ¨ | 事业单位 ¨ | |||||||||||
企业 ¨ | 社会组织 ¨ | |||||||||||||||
10 | 承办机构 | 梧州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窗口 | ||||||||||||||
11 | 联办机构 | 牵头单位 | 无 | |||||||||||||
配合单位 | 无 | |||||||||||||||
12 | 办理地点 | 梧州市长洲区三龙大道99号梧州政务服务中心 | ||||||||||||||
13 | 交通指引 | 市内可乘坐3路.12路.30路.38路.50路.302路.305路.306路.307路公交车,到梧州高中站下车,再往西走约200米,可到达梧州市政务服务中心。 | ||||||||||||||
14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 | ||||||||||||||
15 |
是否容缺 受理 |
是 £ | 否 R | |||||||||||||
16 | 容缺时限 | |||||||||||||||
17 |
容缺补正 方式 |
邮政寄递 £ | 电子邮件 £ | |||||||||||||
传真 £ | 其他 ¨ | |||||||||||||||
18 | 申请方式 | 邮政申请 ¨ | 传真申请 ¨ | |||||||||||||
现场申请 þ | 网上申请 ¨ | |||||||||||||||
19 | 预约办理 | 可预约 R | 不可预约 £ | |||||||||||||
20 | 预约方式 | 电话预约 þ | 微信预约 ¨ | 网上预约 ¨ | 现场预约 ¨ | |||||||||||
预约电话:0774—3103036 | 微信公众号: | 网址: | 地址: | |||||||||||||
21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 现场办理 þ | |||||||||||||
22 |
咨询及监督 电话 |
咨询电话 | 0774—3103036 | |||||||||||||
监督电话 | 0774—31030789 | |||||||||||||||
23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第1号令发布。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重新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九条第二款“前款所列档案中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已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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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实施对象 | 县级以上国家档案馆 | ||||||||||||||
25 | 实施对象性质 | 公民 ¨ | 法人 þ | 其他组织 ¨ | ||||||||||||
26 | 行使层级 | 国家级 ¨ | 省级口 | 市级 þ | 县级 £ | 乡级 ¨ | ||||||||||
27 | 权限划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自治区档案局负责对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的审批,设区的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县级国家档案馆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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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行使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自治区档案局负责对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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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通办范围 | 全国通办 ¨ | 跨自治区通办 ¨ | 跨市通办 ¨ | 跨县通办 ¨ | 不可通办 þ | ||||||||||
30 | 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 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现承诺办结 时限 |
10个工作日 | |||||||||||||||
拟承诺办结 时限 |
6个工作日 | |||||||||||||||
31 | 实施条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的审批条件为: (一)档案中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 (二)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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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申请材料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依据 |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 是否需要电子材料 | 份数 | 规格 | 必要性及描述 |
来源 渠道 |
签名签章要求 | 是否可以容缺 |
附件 下载 |
备注 | ||
1 | 申请书 | 《档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第七条、第八条 | 原件 | 是 | 1份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 自备 |
本人签名(盖章) | 否 | 申请表(空白)及示范文本见附件2、3 | |||||
2 | 申请单位介绍信 | 《档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第八条 | 原件 | 否 | 1份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单位公章 | 否 | ||||||
3 | 拟延期开放档案的情况说明 | 《档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第八条 | 原件 | 否 | 1份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 自备 |
申请单位公章 | 否 | ||||||
4 | 拟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文件及目录(必要) | 《档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第七条 | 复印件 | 否 | 1份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 自备 |
申请单位公章 | 否 | ||||||
33 |
取消证明 材料情形 |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设定依据的 | 可以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或信息共享方式、网络核验办理的 | 能够通过其他材料涵盖或替代、申请人提供现有证照证明或凭有效证件办理的 | 能够通过申请人采取书面承诺、签字声明或提交相关协议办理的 | 部门无权查证、无法开具的 | 自治区政府发文明确取消的 | |||||||||
无数量限制。 | ||||||||||||||||
34 | 特殊环节 | 环节名称 | 无 | |||||||||||||
实施依据 | 无 | |||||||||||||||
办结时限 | 无 | |||||||||||||||
35 | 中介服务 | 服务名称 | 无 | |||||||||||||
受理前或 受理后 |
受理前 ¨ | 受理后 ¨ | ||||||||||||||
实施依据 | 无 | |||||||||||||||
36 |
审查方式 及标准 |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1.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完整、齐全; 2.拟延期开放档案目录是否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鉴定办法》(桂档发【2014】57号)有关延期开放档案的规定;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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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办理流程 | 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办理内容 | 办理结果 | |||||||||
申请与受理 | 收件 | 关 娜 | 当场收件 | 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签发《收件清单表》;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 | 签发《收件清单表》或《一次性告知书》 | |||||||||||
受理 | 任开芸 | 当场受理 | 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有关要求,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 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 ||||||||||||
审查与决定 | 审查 | 梁志坚 | 4个工作日 | 在受理项目申请后,组织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 | 提出审查意见 | |||||||||||
决定 | 何海平 | 2个工作日 | 根据审查意见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
合格:准予许可 不合格:不予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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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与送达 | 制证 | 任开芸 | 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 根据决定结果制作决定文件 |
批准:制作同意延期开放档案的批复; 不予批准:制作不同意延期开放档案的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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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任开芸 | 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 根据申请人预留地址邮政寄送决定文件 | 邮寄送达申请人 | ||||||||||||
流程图 | 详见附件1 | |||||||||||||||
38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
39 | 收费标准 | 是否收费 | 收费 ¨ | 不收费 þ | ||||||||||||
收费标准 | 无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支付方式 | 网上支付 ¨ | 现金支付 ¨ | 转账支付 ¨ | |||||||||||||
40 | 办理公示 | 网上公示 þ | 现场公示 þ | 报纸公示 ¨ | 其他 ¨ | |||||||||||
41 | 年审或年检 | 年审 ¨ | 年检 ¨ | 不需年审或年检 þ | ||||||||||||
42 |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 þ | 电话查询 þ | |||||||||||||
查询网址:梧州档案信息网站(http://wzda.gxi.gov.cn/) | 查询电话:0774—3103036 | |||||||||||||||
43 | 结果名称 | 梧州市档案局关于同意×××市档案馆延期开放有关档案的批复。 | ||||||||||||||
44 | 结果样本 | 是否生成电子证照或电子批文 | 是 ¨ | 否 þ | ||||||||||||
详见附件4 | ||||||||||||||||
45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þ | 即办件 ¨ | |||||||||||||
46 | 运行系统 | 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 ||||||||||||||
47 |
常见问题及 注意事项 |
申请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需准备哪里材料?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的审批的申请材料为: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必要); (二)申请单位介绍信(必要); (三)拟延期开放档案的情况说明; (四)拟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文件及目录(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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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同意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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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许可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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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行政复议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
51 | 行政诉讼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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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