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清单标准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 | ||||||||||||||||
1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2 | 基本编码 | |||||||||||||||
3 | 实施编码 | |||||||||||||||
4 | 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 | |||||||||||||
子项名称 | ||||||||||||||||
办理项名称 | ||||||||||||||||
5 | 权力来源 | 法律授权 £ | 法规授权 R | 规章授权 ¨ | 规范性文件规定 ¨ | |||||||||||
6 | 前置审批 |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 | 无 |
是否可以通过 共享解决 |
是 ¨ |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 | 无 | 否 ¨ | ||||||||||||||
7 | 到现场次数 | 1 | ||||||||||||||
8 | 实施主体 | 梧州市档案局 | ||||||||||||||
9 |
实施主体 性质 |
法定机关 þ | 授权组织 ¨ | 受委托组织 ¨ | 事业单位 ¨ | |||||||||||
企业 ¨ | 社会组织 ¨ | |||||||||||||||
10 | 承办机构 | 梧州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窗口 | ||||||||||||||
11 | 联办机构 | 牵头单位 | 无 | |||||||||||||
配合单位 | 无 | |||||||||||||||
12 | 办理地点 | 梧州市长洲区三龙大道99号梧州政务服务中心 | ||||||||||||||
13 | 交通指引 | 市内可乘坐3路.12路.30路.38路.50路.302路.305路.306路.307路公交车,到梧州高中站下车,再往西走约200米,可到达梧州市政务服务中心。 | ||||||||||||||
14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 ||||||||||||||
15 |
是否容缺 受理 |
是 £ | 否 R | |||||||||||||
16 | 容缺时限 | |||||||||||||||
17 |
容缺补正 方式 |
邮政寄递 £ | 电子邮件 £ | |||||||||||||
传真 £ | 其他 ¨ | |||||||||||||||
18 | 申请方式 | 邮政申请 ¨ | 传真申请 ¨ | |||||||||||||
现场申请 þ | 网上申请 ¨ | |||||||||||||||
19 | 预约办理 | 可预约 R | 不可预约 £ | |||||||||||||
20 | 预约方式 | 电话预约 þ | 微信预约 ¨ | 网上预约 ¨ | 现场预约 ¨ | |||||||||||
预约电话:0774—3103036 | 微信公众号: | 网址: | 地址: | |||||||||||||
21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 现场办理 þ | |||||||||||||
22 |
咨询及监督 电话 |
咨询电话 | 0774—3103036 | |||||||||||||
监督电话 | 0774—3103789 | |||||||||||||||
23 | 设定依据 |
1、《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1999年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5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各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科学技术研究、技术改造以及重要设备更新等项目进行鉴定或者验收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档案进行验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的档案,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2、《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2006年6月14日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档发〔2006〕2号发布,2006年6月14日起实施。) 第四条 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竣工验收。第六条 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国家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中央主管部门(含中央管理企业,下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三)省以下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四)国家档案局对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进行监督、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项目档案验收前的指导和咨询,必要时可组织预检。 3.《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的档案,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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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实施对象 | 梧州市范围内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 ||||||||||||||
25 | 实施对象性质 | 公民 ¨ | 法人 þ | 其他组织 ¨ | ||||||||||||
26 | 行使层级 | 国家级 ¨ | 省级 口 | 市级 þ | 县级 þ | 乡级 ¨ | ||||||||||
27 | 权限划分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的档案,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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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行使内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的档案,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 ||||||||||||||
29 | 通办范围 | 全国通办 ¨ | 跨自治区通办 ¨ | 跨市通办 ¨ | 跨县通办 ¨ | 不可通办 þ | ||||||||||
30 | 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 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现承诺办结 时限 |
10个工作日 | |||||||||||||||
拟承诺办结 时限 |
10个工作日 | |||||||||||||||
31 | 实施条件 |
根据《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建成,能满足生产或使用的需要; (二)项目试运行指标考核合格或者达到设计能力; (三)完成了项目建设全过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 (四)基本完成了项目档案的分类、组卷、编目等整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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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申请材料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依据 |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 是否需要电子材料 | 份数 | 规格 | 必要性及描述 |
来源 渠道 |
签名签章要求 | 是否可以容缺 |
附件 下载 |
备注 | ||
1 | 项目建设单位(法人)的档案验收申请报告 |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第八条 | 原件 | 是 | 1份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 自备 |
申请单位公章 | 否 | 申请报告示范文本见附件2 | |||||
2 |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 |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第八条 | 原件 | 否 | 1份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单位公章 | 否 | 申请表(空白)和示范文本见附件3、4 | |||||
3 |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自检报告 |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第十条 | 原件 | 否 | 1份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 自备 |
申请单位公章 | 否 | ||||||
33 |
取消证明 材料情形 |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设定依据的 | 可以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或信息共享方式、网络核验办理的 | 能够通过其他材料涵盖或替代、申请人提供现有证照证明或凭有效证件办理的 | 能够通过申请人采取书面承诺、签字声明或提交相关协议办理的 | 部门无权查证、无法开具的 | 自治区政府发文明确取消的 | |||||||||
无 | ||||||||||||||||
34 | 特殊环节 | 环节名称 | 无 | |||||||||||||
实施依据 | 无 | |||||||||||||||
办结时限 | 无 | |||||||||||||||
35 | 中介服务 | 服务名称 | 无 | |||||||||||||
受理前或 受理后 |
受理前 ¨ | 受理后 ¨ | ||||||||||||||
实施依据 | 无 | |||||||||||||||
36 |
审查方式 及标准 |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审查方式:实地核查,召开项目档案验收会议。标准如下: 1、项目建设单位(法人)汇报项目建设概况、项目档案工作情况;2、监理单位汇报项目档案质量的审核情况;3、项目档案验收组检查项目档案及档案管理情况;4、项目档案验收组对项目档案质量进行综合评价;5、项目档案验收组形成并宣布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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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办理流程 | 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办理内容 | 办理结果 | |||||||||
申请与受理 | 收件 | 关 娜 | 当场收件 | 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签发《收件清单表》;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 | 签发《收件清单表》或《一次性告知书》 | |||||||||||
受理 | 任开芸 | 当场受理 | 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有关要求,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 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 ||||||||||||
审查与决定 | 审查 | 陈 芳 | 8个工作日 | 在受理项目申请后,组织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 | 提出审查意见 | |||||||||||
决定 | 黎 明 | 2个工作日 | 根据审查意见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
合格:准予许可 不合格:不予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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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与送达 | 制证 | 任开芸 | 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 根据决定结果制作决定文件 |
批准:制作同意验收的批复; 不予批准:制作不同意验收的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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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任开芸 | 3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 根据申请人预留地址邮政寄送决定文件 | 邮寄送达申请人 | ||||||||||||
流程图 | 详见附件1 | |||||||||||||||
38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
39 | 收费标准 | 是否收费 | 收费 ¨ | 不收费 þ | ||||||||||||
收费标准 | 无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支付方式 | 网上支付 ¨ | 现金支付 ¨ | 转账支付 ¨ | |||||||||||||
40 | 办理公示 | 网上公示 þ | 现场公示 þ | 报纸公示 ¨ | 其他 ¨ | |||||||||||
41 | 年审或年检 | 年审 ¨ | 年检 ¨ | 不需年审或年检 þ | ||||||||||||
42 |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 þ | 电话查询 þ | |||||||||||||
查询网址:梧州档案信息网站(http://wzda.gxi.gov.cn/) | 查询电话:0774—3103036 | |||||||||||||||
43 | 结果名称 | 关于××××××工程档案验收申请报告的批复。 | ||||||||||||||
44 | 结果样本 | 是否生成电子证照或电子批文 | 是 ¨ | 否 þ | ||||||||||||
详见附件5 | ||||||||||||||||
45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þ | 即办件 ¨ | |||||||||||||
46 | 运行系统 | 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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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 注意事项 |
申请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需要哪些材料? 答: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年公布的《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规定,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的申请材料为: 1、项目建设单位(法人)的档案验收申请报告 2、《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 3、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自检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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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按照有关程序和标准,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职权范围,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检查责任:按照有关程序、标准和要求,组织验收组实地检查项目、工程档案工作情况,提出检查验收意见。 3.决定责任:对档案检查验收合格的,由档案部门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合格的文书;对验收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整改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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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不予受理、许可的; 2.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条件的而予以审核同意的; 3. 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4. 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5. 擅自增设、变更涉及建业档案馆设立的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6. 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较大损失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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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行政复议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
51 | 行政诉讼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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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