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14周岁的儿童,是国家法律重点保护的对象,买卖人口,国法不容,而在新中国成立之前,买卖妇女儿童,却是司空见惯,习以为常的。苍梧县档案馆就保存有一份清朝光绪年间买卖使婢的契约。契约全文如下:
立卖断契。使婢卖断人李全新,�平南县大乌圩住,今因正需用不足,合家商议,情将自买之婢,名唤新贵,年方十二岁,出卖取银。托人问余庆堂承允肯,三面订明时值身价银六拾三大元。就日立契交易,银经中人交卖主亲手接足,婢交李余庆堂带回家内,任由使唤,日后长大,任由李余庆堂择配。一卖百休,之后不得反悔,不言赎,别生枝节。此乃二家情意,并非拐骗强卖强买等情。恐口无凭,李全新亲手书写立身契一帛,交与买主永远收执为据。
文后有中人和立契人的签字画押以及立契的日期。立契时间为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
儿女是父母亲的心头肉,血浓于水,骨肉情深,天下的父母有谁不爱自己的儿女,非到走投无路,迫不得已,有谁愿将自己幼小的女儿卖与他人,供人役使。一张卖婢契,满纸辛酸,字字带泪,字里行间,透出了人世间无奈与欺凌并存,血泪与凶狠相伴的残酷,也透出了一个花季少女任人奴役的悲惨人生,这是社会最底层的人们在无奈之下骨肉离散的真实写照,也是旧制度下穷人们苦难遭遇和生活凄惨的历史见证。(刘德 黄铁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