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卖婢契 几多辛酸泪
作者: 梧州档案信息网日期: 2014-01-07来源: 本站 打印

未满14周岁的儿童,是国家法律重点保护的对象,买卖人口,国法不容,而在新中国成立之前,买卖妇女儿童,却是司空见惯,习以为常的。苍梧县档案馆就保存有一份清朝光绪年间买卖使婢的契约。契约全文如下:

立卖断契。使婢卖断人李全新,平南县大乌圩住,今因正需用不足,合家商议,情将自买之婢,名唤新贵,年方十二岁,出卖取银。托人问余庆堂承允肯,三面订明时值身价银六拾三大元。就日立契交易,银经中人交卖主亲手接足,婢交李余庆堂带回家内,任由使唤,日后长大,任由李余庆堂择配。一卖百休,之后不得反悔,不言赎,别生枝节。此乃二家情意,并非拐骗强卖强买等情。恐口无凭,李全新亲手书写立身契一帛,交与买主永远收执为据。

文后有中人和立契人的签字画押以及立契的日期。立契时间为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 十二月初五日 。文中被卖之使婢,名叫新贵,年方十二岁,正值豆蔻年华,花季少女,理应在父母身边撒娇使性尽享幸福快乐童年生活,却已二度被卖,境遇十分凄惨。名唤新贵,却被贱卖,名字漂亮好听而且贵气,但境遇凄惨悲凉。新贵之名,应当是买卖之时,主人为讨吉利彩头所起的名字,民国之前,中国最低层的妇女,一般只有姓氏,并无名字。使婢,是有钱人家买来役使的妇女,又称丫环、婢女,主要侍俸主人的生活,负责主人家的家务活。通过买卖来的使婢,是主人的私有财产,主人拥有绝对的权力,可以任意买卖或典押,使婢的婚嫁,也任凭买主决定,卖者不得异论,主人对使婢具有终身约束的权力,使婢的人身权和自由权受到极大的制约,没有人身自由。同时,被卖使婢如有伤风病痛或不测,只能听天由命,倘因责骂,致使使婢投河或悬梁自尽等情,一概与买主无涉。

儿女是父母亲的心头肉,血浓于水,骨肉情深,天下的父母有谁不爱自己的儿女,非到走投无路,迫不得已,有谁愿将自己幼小的女儿卖与他人,供人役使。一张卖婢契,满纸辛酸,字字带泪,字里行间,透出了人世间无奈与欺凌并存,血泪与凶狠相伴的残酷,也透出了一个花季少女任人奴役的悲惨人生,这是社会最底层的人们在无奈之下骨肉离散的真实写照,也是旧制度下穷人们苦难遭遇和生活凄惨的历史见证。(刘德  黄铁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