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档案局权力清单
作者: 梧州档案信息网日期: 2016-09-02来源: 本站 打印

梧州市档案局权力清单

 

序号

权力分类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备注

1

公共服务事项

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审核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199955国务院批准, 199967国家档案局发布)第二十条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档案开放的起始时间:(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包括清代和清代以前的档案;民国时期的档案和革命历史档案),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向社会开放;(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形成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三)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前款所列档案中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已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公民、社会组织

市档案局法规科

市级保留,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

2  

行政处罚

非法出卖、转让、倒卖、赠送档案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第三款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市档案局法规科

市级保留,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

3

行政处罚

非法利用档案馆的档案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第二款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市档案局法规科

市级保留,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

4  

行政强制

非国有档案因安全原因的档案代保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第一款“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市档案局法规科

市级保留,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

5

行政检查

对单位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法人,其他组织

市档案局法规科

市级保留,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

6

行政检查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1992330国家档案局令第4号)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各级档案主管部门对贯彻实施档案法规的监督检查以及依法对违反档案法规行为的查处。第四条国家档案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应设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计划单列市、省(自治区)辖市、行署和县级档案主管部门应设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或监督检查员,负责组织、协调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第八条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档案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应与档案业务工作密切结合,检查的内容和重点应根据档案法规实施的情况具体确定。

法人,其他组织

市档案局法规科

市级保留,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

7

行政确认

国家综合档案馆、机关档案室定级升级评审及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部门规章】国家档案局《市、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测评办法》

【部门规章】国家档案局《企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办法》

【规范性文件】广西区档案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机关档案室等级认定办法》

【规范性文件】广西区档案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办法》

法人,其他组织

市档案局业务科

市级保留,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

8

行政确认

对重点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登记

 

【部门规章】国家计委《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第一条 为了做好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确保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规,特制定本登记办法。第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既是重点建设项目的历史记录,也是项目投产后运行、维修、管理、改扩建和技改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为了及时掌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情况,加强监督和指导,从1997年开始,国家档案局建立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登记制度。

【规范性文件】广西区档案局《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登记暂行办法》第二条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档案是自治区重点建设的历史记录,是项目投产运营后管理、维护、改扩建工作的重要依据,为了及时掌握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情况,加强监督和指导,从1998年开始,自治区档案局建立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登记制度。

法人,其他组织

市档案局业务科

市级保留,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

9

行政奖励

对档案工作有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的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九条第二款“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19901024国务院批准 19901119国家档案局第 1 号令发布。 199955国务院批准修订 199967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重新发布。)第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法人,其他组织

市档案局

市级保留,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

10

其他权力

档案提前或延期移交进馆检查和同意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19901024国务院批准 19901119国家档案局第 1 号令发布。 199955国务院批准修订 199967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重新发布。)第十三条: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机关事业单位、各级档案馆

市档案局

市级保留,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

11

其他权力

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规定范围以外档案审核

 

【部门规章】《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国家档案局 1997728发布)第九条 各大中城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依据本办法确定的范围,负责接收本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有关城市建设档案,收集有关城市建设的基础资料。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本办法范围以外的档案应报请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涉及中央主管部门驻地方单位的,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协调。 

公民、社会组织

市档案局法规科

市级保留,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

12  

其他权力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 1999326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7531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第十三条  各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科学技术研究、技术改造以及重要设备更新等项目进行鉴定或者验收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档案进行验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的档案,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部门规章】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 2006614档发〔20062号)第四条 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六条 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国家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中央主管部门(含中央管理企业,下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三)省以下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四)国家档案局对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进行监督、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项目档案验收前的指导和咨询,必要时可组织预检。

公民、社会组织

市档案局业务科

市级保留,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