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接收进馆暂行办法
第一条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是国家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丰富国家档案馆档案资源,使档案更好地为党和政府工作服务,为社会利用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国家档案归属流向的整体规划和有关要求,本着有利于维护建设单位合法权益和有利于档案资源的社会利用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是指经过鉴定、整理并归档的重大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竣工验收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广西行政区域内由国家和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立项或备案的重大建设项目,根据需要应由项目建设单位(法人)按本办法所规定的接收范围,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馆移交经过整理的项目档案。
第四条 自治区档案馆接收进馆的档案,重点是项目决策、审批和竣工验收档案及声像电子档案,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议书及其报批文件,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其报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评估、报批文件,项目评估、论证文件,环境预测、调查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和批复,计划任务书及其报批文件;
(二)征地申请、批准文件、红线图,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人防、规划等专项申请、批复文件;
(三)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项目质量评审文件,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人防、规划、档案等验收审批文件,竣工验收会议决议文件、验收证书及验收委员会名册。
(四)声像及电子档案:施工前旧貌、开工仪式、主要施工过程、国家和自治区领导视察、题词、竣工仪式、完工建筑、构造物等。
具有法律、凭证和依据作用的项目档案,只需移交档案副本或复制件。
第五条 接收进馆的重大建设项目档案整理标准,符合DA/T28-2002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GB/T11821-2002《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18894-2002《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由报送单位负责进行整理。案卷封面及脊背的档号,按照自治区档案馆统一的分类编号方案编制。
第六条 接收时间和手续。项目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由项目建设单位(法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档案接收进馆范围,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馆报送一套项目档案,并编制档案目录,办理移交手续。
第七条 义务和权力。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法人)以及项目各参建单位,有义务做好有关档案的收集、整理并向自治区档案馆提交本办法规定的档案;项目建设单位和各参建单位,以及该项目的生产管理和使用单位均有权到自治区档案馆无偿查阅利用移交进馆的该项目档案。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本办法发布前已经竣工验收的重大建设项目,根据需要亦应按本办法之规定移交档案进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