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档案工作 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档案局: 为进一步加强各级党政机关、直属单位、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的档案工作,推进档案管理现代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加大对机关档案的监督检查,有效地督促机关做好档案各项基础工作和年度归档工作,全面提高机关档案工作总体水平,自治区档案局制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档案工作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局 2009年8月2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 机关档案工作检查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各级党政机关、直属单位、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的档案工作,推进档案管理现代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加大对机关档案的监督检查,有效地督促机关做好档案各项基础工作和年度归档工作,全面提高机关档案工作总体水平,促进档案事业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实施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机关档案工作的检查。 第三条 检查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档案工作检查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检查细则》)进行。 检查采用标准分及加分制,标准分100分,加分15分。结果分三个等次,记分得95(含95)分以上者为优秀,95(不含)—80(含80)分者为合格,8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 第四条 对检查结果不合格的单位,检查组应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其限期整改,待整改结束后给予复检。 对检查结果不合格却未能按时整改的单位,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将按档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 对检查中发现受检单位有严重的违法、违规案件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查处。 第六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各机关档案工作进行检查。 (一)检查工作由3-5人组成的检查组负责进行。 (二)检查组成员条件。能够正确理解并执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熟练掌握《检查细则》以及相关工作标准,精通档案业务,工作认真负责,秉公办事;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五年以上档案业务指导或机关档案管理工作经验。 第七条 检查方式: (一)自检自查。各机关按照《检查细则》逐条逐项进行自检自查,并将自检自查报告、自检记分表报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二)集中检查。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将辖区内的机关分为若干小组进行集中检查。主要检查本年度档案归档工作完成情况,包括各门类、载体档案的归档目录和归档的档案实体。 (三)实地抽查。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自检自查及集中检查情况,对机关进行实地抽查,抽查量不得少于应检机关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结束后,将检查情况通报受检机关,并报送当地党委和政府。 第九条 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每年须向市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汇报当年的检查情况;市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每年12月15日前,向自治区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汇报辖区内各县(市、区)及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当年检查的总体情况。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档案工作检查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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