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档案管理办法
作者: 梧州档案信息网日期: 2018-07-23来源: 本站 打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真实、完整、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档案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档案工作规范及国家农业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工作评估总结的函》(农经函〔20177号)精神,结合梧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档案是指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音像、电子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全市各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保管、同步进行的原则。档案工作应当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同步进行和检查验收,各级农业部门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的组织实施,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

第五条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档案形成单位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档案机构,建立完善档案管理规章制度,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和适应档案管理现代化要求的设施设备,保障档案工作场所和经费,确保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档案安全保管和工作正常开展。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经过档案专业知识培训,离职前应当办理档案工作交接手续。

 

第三章  归档整理

 

第六条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档案应当依法依规做到应收尽收、应归尽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擅自销毁。

第七条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按照《梧州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见附件二)执行,归档文件材料应当齐全完整、分类准确、排列有序;归档文件目录或者卷内文件目录明晰、准确;备考表填写真实、清楚;归档的文件材料中有照片或复印件的,应当图像清晰,注明复印件;装订结实、整齐。

第八条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分为综合管理类、保障权利类、股份合作类、股份权能类、资产管理类、特殊载体类等六类,其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种,定期分为30年、10年,具体划分按照《梧州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见附件二)执行。

第九条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档案应当分门别类整理:文书档案按《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15)进行整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资金档案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核算归档材料整理规程》进行整理,录音、录像档案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录音、录像档案归档整理规则(试行)》(桂档发〔200616号)进行整理,照片档案按《数码照片归档与管理规范》(DA/T50-2014)、《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照片档案整理规则(试行)》(桂档发〔200413号)进行整理,实物档案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物档案整理规则(试行)》(桂档发〔200719号)进行整理,电子档案按《电子文件归档与档案管理规范》(GB/T18894)进行整理,具体整理方法按《梧州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档案归档文件整理规程》(见附件)执行。

 

第四章  验收移交

 

第十条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档案形成单位的文件材料按标准规范收集、整理、归档后应及时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保存。村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档案由行政村自行管理,不具备安全保管条件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档案室代为保管。

第十一条 市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档案形成单位保存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10年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县(市、区)、乡(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档案形成单位保存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5年向县级综合档案馆移交。

移交时,交接双方应办理交接手续,明确档案数量(附文件目录清册)、交接日期,由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属于国家级或自治区级、市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区),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验收结束后,各县(市、区)农业部门、档案局对其档案进行验收。市农委、市档案局不定期抽查部分档案验收情况。

 

第五章          保管利用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档案保管库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防火、防盗、防高温、防潮、防尘、防光、防磁、防有害生物、防有害气体等保管条件,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档案形成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档案安全保密管理和利用审查制度,严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泄露。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档案形成单位应当成立档案鉴定小组,对保管期满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档案及时进行鉴定并形成鉴定报告。鉴定小组由档案管理机构和档案形成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对保管期满,不再具有保存价值、确定销毁的档案,应当清点核对并编制档案销毁清册,经过必要的审批程序后按照规定销毁。销毁档案应当由2人以上监督进行。监督人员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名,并注明销毁的方式和时间。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档案形成单位和各级综合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档案信息资源,依法依规向社会各界提供利用服务。

提供利用档案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手续,原则上只提供复印件。档案管理人员应当认真检查归还档案,如发现有缺页、涂改、污损等情况,要及时报告并追查。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档案形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统计制度,对档案的收进和移出、保管数量、借阅和利用效果、销毁等情况,进行及时、准确的统计。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应当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信息化。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应当积极开展数字化工作,加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实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档案资源共享,通过大数据平台提供网上查询服务。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 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农业部门可按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表扬。

第二十条 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归档或造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档案失真、损毁、泄密、丢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梧州市档案局、梧州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