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 分类 | 项目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权力调整 意见及依据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出卖、转让、倒卖、赠送档案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第三款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 1.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调查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2.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3.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7.监管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档案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调查处罚的;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调查处罚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调查处罚的;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调查处罚职责的; 5.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6.在调查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在调查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同1。 3.同1。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同5。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令公布) 第九章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8.同1。 | 保留 | ||
2 | 行政处罚 | 对利用 档案馆 档案违 法行为 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第二款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 1.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调查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2.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3.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7.监管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档案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调查处罚的;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调查处罚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调查处罚的;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调查处罚职责的; 5.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6.在调查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在调查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同1。 3.同1。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同5。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令公布) 第九章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8.同1。 | 保留 | ||
3 | 行政强制 | 非国有档案因安全原因的档案代保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第一款“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 1.催告责任: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及时将存在安全隐患的非国有档案向相关部门进行移交,同时对因安全原因而准备强制代管的非国有档案相关目录进行归纳统一,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相关权利。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向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阶段责任:采取行政强制执行,对经检验、检查发现非国有档案存在安全隐患,经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采取强制措施.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继续加强对国有档案保管的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令公布)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令公布) 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3.【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令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4.同3。 5.同1。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先行登记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令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令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3.同1。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令公布)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6.同1。 7.同1。 | 保留 | 市级 | |
4 | 行政检查 | 对单位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档案部门指派的档案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档案行政执法证件;
| 1. 【规章】《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国家档案局第4号令)第八条 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档案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应与档案业务工作密切结合,检查的内容和重点应根据档案法规实施的情况具体确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同3。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令公布)第五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2-2.【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令公布)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6.同5。 7.同5。 8.同5。 9. 同5。 | 保留 | 市级 | |
5 | 行政检查 |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 | 【规章】《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1992年3月30日国家档案局令第4号)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各级档案主管部门对贯彻实施档案法规的监督检查以及依法对违反档案法规行为的查处。第四条国家档案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应设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计划单列市、省(自治区)辖市、行署和县级档案主管部门应设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或监督检查员,负责组织、协调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第八条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档案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应与档案业务工作密切结合,检查的内容和重点应根据档案法规实施的情况具体确定。 | 1.决定责任:根据年度计划和上级安排,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工作需要或实际情况,采取定期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抽查和专案调查等方式进行。 2.检查责任:由档案监督执法人员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3.督促责任:对轻微违法行为批评教育,或下发《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对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有关单位对所查处隐患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逾期不整改的进行通报。 4.监督责任:接到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规章】《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国家档案局第4号令)第八条 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档案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应与档案业务工作密切结合,检查的内容和重点应根据档案法规实施的情况具体确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同3。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在执法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令公布)第五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2-2.【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令公布)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 保留 | 市级 | |
6 | 行政确认 | 国家综合档案馆、机关档案室定级升级评审及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规章】国家档案局《市、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测评办法》 【规章】国家档案局《企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办法》 【规范性文件】广西区档案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机关档案室等级认定办法》 【规范性文件】广西区档案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办法》 | 1.受理责任:按照有关程序和标准,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职权范围,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检查责任:按照有关程序、标准和要求,组织验收组实地检查、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对评审达标的,由档案部门向申请人出具等级确认函;对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整改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2.【规章】国家档案局《市、县级国家综合档馆测评办法》 3.【规章】国家档案局《企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办法》 4.【规范性文件】广西区档案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机关档案室等级认定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在定级、升级评审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 2.在定级、升级评审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定级、升级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令公布)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令公布) 第二十四条: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同1。 4.同1。 | 保留 | 市级 | |
7 | 行政确认 | 对重点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登记 | 【规章】国家计委《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第一条 为了做好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确保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规,特制定本登记办法。第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既是重点建设项目的历史记录,也是项目投产后运行、维修、管理、改扩建和技改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为了及时掌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情况,加强监督和指导,从1997年开始,国家档案局建立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登记制度。 【规范性文件】广西区档案局《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登记暂行办法》第二条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档案是自治区重点建设的历史记录,是项目投产运营后管理、维护、改扩建工作的重要依据,为了及时掌握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情况,加强监督和指导,从1998年开始,自治区档案局建立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登记制度。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1.【规章】国家计委《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第一条 为了做好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确保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规,特制定本登记办法。第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既是重点建设项目的历史记录,也是项目投产后运行、维修、管理、改扩建和技改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为了及时掌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情况,加强监督和指导,从1997年开始,国家档案局建立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登记制度。 【规范性文件】广西区档案局《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登记暂行办法》第二条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档案是自治区重点建设的历史记录,是项目投产运营后管理、维护、改扩建工作的重要依据,为了及时掌握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情况,加强监督和指导,从1998年开始,自治区档案局建立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登记制度。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令公布)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令公布) 第二十四条: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 保留 | 市级 | |
8 | 行政奖励 | 对档案工作有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的奖励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九条第二款“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第 1 号令发布。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重新发布。)第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 1.公告责任:设置公平公正公开的评审程序,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受理责任:组织推荐工作,审查推荐材料,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评审责任:自治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经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综合治理、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审查,集体和个人凡存在“一票否决”问题的,不能参加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 4.公示责任:在各阶段在媒体上公布全区档案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候选人、候选单位及项目名单;公布异议方式,畅通异议渠道。 5.决定责任:严格按照既定的评审程序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档案局研究决定,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档案局名义表彰。 6.监管责任:不定期接受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专项检查。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桂评组发〔2012〕1号)第十五条 (四)协调小组审核后,在一定范围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十七条 各市各部门实施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由主办单位制定实施方案,在开展活动前1个月报协调办审核,经请示分管的自治区领导批准后实施。第十八条 实施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具体程序如下:(四)评审票决。主办(承办)单位应召集工作机构成员单位对推荐对象进行评审,票决提出拟表彰对象名单。第十九条 推荐机关、事业、企业的人员,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人口计生等部门的意见。第二十九条 协调小组应加强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市各部门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奖励实施办法》(桂组通字〔2009〕164号)第八条 (二)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给予记二等功奖励的,报自治区公务员驻馆部门审核后,由主办部门会同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3.【法规】同1。 4.【法规】同1。 5.【法规】同1。 6.【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或不符合条件予以受理的; 2.未尽到审查责任,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3.在决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令公布)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2.同1。 3.同1。 4.同1。 | 保留 | 市级 | |
9 | 其他行政权力 | 档案提前或延期移交进馆检查和同意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第 1 号令发布。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重新发布。)第十三条: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一)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二)依法应当听证不组织听证; (三)不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四)执行公务活动不出示有效证件; (五)其他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造成国家档案遗失或信息泄露等严重后果的。 4.在审批过程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令公布)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 保留 | 市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