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档案工作有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的奖励清单标准
作者: 梧州档案信息网日期: 2018-08-01来源: 本站 打印
  对档案工作有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的奖励
1 事项类型 行政奖励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对档案工作有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的奖励
子项名称
办理项名称
5 权力来源 法律授权 þ  法规授权 ¨ 规章授权 ¨   规范性文件规定 ¨
6 前置审批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 是否可以通过
    共享解决
是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 否 ¨
7 到现场次数 1
8 实施主体 梧州市档案局
9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þ 授权组织 ¨ 受委托组织   ¨ 事业单位 ¨
企业 ¨ 社会组织 ¨
10 承办机构 梧州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窗口
11 联办机构 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
12 办理地点 梧州市长洲区三龙大道99号梧州政务服务中心
13 交通指引 市内可乘坐3路.12路.30路.38路.50路.302路.305路.306路.307路公交车,到梧州高中站下车,再往西走约200米,可到达梧州市政务服务中心。
14 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
15 是否容缺
    受理
是 £             否 R
16 容缺时限
17 容缺补正
    方式
邮政寄递 £ 电子邮件 £
传真 £                       其他 ¨            
18 申请方式 邮政申请 ¨ 传真申请 ¨
现场申请 þ 网上申请 ¨
19 预约办理 可预约 R                         不可预约 £
20 预约方式 电话预约 þ 微信预约 ¨ 网上预约 ¨ 现场预约 ¨ 
预约电话:0774—3103036 微信公众号: 网址: 地址:
21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           现场办理 þ
22 咨询及监督
    电话
咨询电话 0774—3103036
监督电话 0774—3103789
23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九条第二款“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第1号令发布。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重新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24 实施对象       梧州市范围内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以及在档案科研、捐赠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
25 实施对象性质 公民 R  法人 þ 其他组织 ¨
26 行使层级 国家级 ¨ 省级 口 市级 þ 县级 þ 乡级 ¨
27 权限划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    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28 行使内容     属地管理原则,梧州市档案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档案工作有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的奖励
29 通办范围 全国通办 ¨ 跨自治区通办   ¨ 跨市通办 ¨ 跨县通办 ¨ 不可通办 þ
30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现承诺办结
    时限
15个工作日
拟承诺办结
    时限
15个工作日
31 实施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档案工作有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的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2、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3、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4、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5、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32 申请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要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
    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是否可以容缺  附件
    下载
备注
1 档案工作先进集体审批表 《梧州市档案局关于档案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原件 3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表(空白)见附件2
2 档案工作先进工作者审批表 《梧州市档案局关于档案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原件 3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本人签名(盖章) 申请表(空白)见附件2
33 取消证明
    材料情形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设定依据的 可以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或信息共享方式、网络核验办理的 能够通过其他材料涵盖或替代、申请人提供现有证照证明或凭有效证件办理的 能够通过申请人采取书面承诺、签字声明或提交相关协议办理的 部门无权查证、无法开具的 自治区政府发文明确取消的
34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实施依据      无
办结时限
35 中介服务 服务名称
受理前或
    受理后
受理前 ¨ 受理后 ¨
实施依据
36 审查方式
    及标准
 
          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事迹材料要内容真实、重点突出、文字简练,800~1000字,打印在审批表有关栏目内。审批表一式3份,所有内容均打印,加盖单位公章并按时报送梧州市档案局办公室。
37 办理流程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办理时限 办理内容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关   娜 当场收件 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签发《收件清单表》;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  签发《收件清单表》或《一次性告知书》
受理 任开芸 当场受理 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有关要求,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查与决定 审查 韦嘉嘉 10个工作日 在受理申请后,组织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
决定 宁  波 5个工作日 根据审查意见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 合格:同意
    不合格:不同意
制证与送达 制证 任开芸 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根据决定结果制作决定文件 批准:制作荣誉证书;
    不予批准:
送达 任开芸 3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根据申请人预留地址邮政寄送决定文件 邮寄送达申请人
流程图 详见附件1-1、附件1-2
38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39 收费标准 是否收费 收费 ¨                     不收费 þ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支付方式 网上支付 ¨ 现金支付 ¨           转账支付 ¨
40 办理公示 网上公示 þ                          现场公示 þ 报纸公示 ¨            其他 ¨              
41 年审或年检 年审 ¨  年检 ¨ 不需年审或年检   þ
42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 网上查询 þ           电话查询 þ
查询网址:梧州档案信息网站(http://wzda.gxi.gov.cn/)           查询电话:0774—3103036
43 结果名称 档案工作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
44 结果样本 是否生成电子证照或电子批文 是 ¨ 否 þ
详见附件4
45 办件类型 承诺件 þ           即办件 ¨
46 运行系统 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47 常见问题及
    注意事项
    在档案工作中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表彰奖励?
        答:1、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2、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3、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4、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5、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48 责任事项 1.公告责任:设置公平公正公开的评审程序,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受理责任:组织推荐工作,审查推荐材料,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评审责任:梧州市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经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综合治理、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审查,集体和个人凡存在“一票否决”问题的,不能参加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   
    4.公示责任:在各阶段在媒体上公布全市档案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候选人、候选单位及项目名单;公布异议方式,畅通异议渠道。   
    5.决定责任:严格按照既定的评审程序报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梧州市档案局研究决定,以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档案局名义表彰。   
    6.监管责任:不定期接受梧州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专项检查。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9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表彰奖励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表彰奖励而予以审核同意的;
        3. 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4. 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5. 擅自增设、变更表彰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6.   在表彰奖励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公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50 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51 行政诉讼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52 备注

 QQ截图20191115173355.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