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保证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有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自治区关于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依照本制度规定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执法决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决定:
(一)依法应组织听证的;
(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的;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或者争议较大的;
(四)执法事项疑难、复杂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本局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联合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分别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进行法制审核。
第五条 本局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由编研宣传科审核将拟作出的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编研宣传科应严格认真把关,并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
第六条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属于本单位的职权范围;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四)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适用法律法规依据是否正确和初步意见是否合法、适当;
(六)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七)行政执法决定是否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八)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第七条 法制审核的时限。
重大执法决定自提交法制审核起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该时限不包含审核过程中需征询上级业务部门法制机构意见的时间。
第八条 在法制审核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等相关记录,应作为副卷归入执法案卷。
第九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未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