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梧州市档案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工作,根据《梧州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地见效工作方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本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所使用的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
第三条 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性能先进、保障需要的原则。
第四条 本局应按照行政执法需要和相关财政管理制度要求,合理、达标配备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对现有不达标的设备,要及时更换或更新淘汰,切实保证执法工作需要。严禁配备与本局执法工作无关的音像记录设备。
第五条 按照配备标准,本局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原则上不少于4名执法人员一台。
第六条 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应当符合以下技术性能要求:
(一)具备高清摄像分辨率支持1920×1080P摄影格式;
(二)具备较高像素不低于3000万;
(三)电池容量不低于2500mAh,持续录音录像不低于8小时;
(四)存储内存不低于16G;
(五)摄录文件完整性、保密性较好,能够保证音像记录资料不被删改,真实准确。
第七条 本局执法记录仪及其他音像记录设备由编研宣传科专人负责管理。
第八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本局专用存储器。
第九条 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自行政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本局分管领导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