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档案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
执法类别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出卖、转让、赠送档案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梧州市范围内违反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非法出卖、转让、赠送档案的单位或个人
| 60 | 10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对利用档案馆档案违法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梧州市范围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利用档案馆档案违法的单位或个人
| 60 | 10 | 不收费 | |
行政强制 | 非国有档案因安全原因的档案代保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 梧州市范围内对国家、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家所有的,但保管条件恶劣或者有其他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情况的档案所有者
| 30 | 10 | 不收费 | |
行政检查 |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
|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1992年3月30日国家档案局令第4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贯彻实施档案法规的监督检查以及依法对违反档案法规行为的查处。第四条 国家档案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应设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计划单列市、省(自治区)辖市、行署和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设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或监督检查员,负责组织、协调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第八条 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档案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应与档案业务工作密切结合,检查的内容和重点应根据档案法规实施的情况具体确定。
| 梧州市范围内负有档案保管责任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 20 | 10 |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