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录音
录像档案归档整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档案局,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录音录像档案的归档整理,提高工作效率和现代化管理水平,自治区档案局制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录音录像档案归档整理规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局
2009年8月2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
录音录像档案归档整理规则
(试行)
1 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归档录音录像的整理原则和方法。
本规则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录音录像档案归档整理。
本规则不适用于新闻媒介单位。
2 定义
本规则采用下列定义
2.1 归档录音、录像
立档单位在其职能活动中直接形成的以声音、影像形式存在的,并具有长远保存利用价值的历史记录。
2.2 归档录音、录像整理
将归档录音、录像以件为单位进行鉴定、分类、排列、编号、著录、上架,使之有序化的过程。
2.3 件
归档录音、录像的整理单位。一般以能完整的、相对独立的记录某一事件的录音或录像材料为一件。
3 收集
3.1 收集范围
3.1.1 记录本单位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单位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录音、录像。
3.1.2 领导人和著名人物参加与本单位、本地区有关的重大公务活动形成的录音、录像。
3.1.3 本单位组织或参加的重要外事活动形成的录音、录像。
3.1.4 记录本单位、本地区重大事件、重大事故、重大自然灾害及其他异常情况和现象的录音、录像。
3.1.5 记录本地区地理概貌、城乡建设、重点工程、名胜古迹、自然风光以及民间风俗和著名人物的录音、录像。
3.1.6 其它有重要保存利用价值的录音、录像。
3.2 收集要求
3.2.1 凡属归档范围的录音、录像,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已有或拒绝归档。
3.2.2 收集的录音、录像没有标明主题(内容)和时间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时予以补充完整。
录音应整理出文字材料随同移交。
3.2.3 归档录音、录像应确保可读性,并保持整洁、无破损。
3.3 收集时间
对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录音、录像,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整理、移交档案室归档,一般不应跨年度。
4 整理
4.1 整理原则
录音、录像的整理应遵循保持录音、录像的有机联系、便于保管和利用的原则。
4.2 整理方法
录音、录像的整理方法分为录音整理方法和录像整理方法。
4.2.1 鉴定
4.2.1.1 根据本单位的归档范围,对每一件录音、录像进行鉴定,判断其是否应当归档。
4.2.1.2 对存有真伪疑义的录音、录像应采取必要措施进行鉴定。
4.2.1.3 归档录音、录像的保管期限参照文书档案保管期,划分为永久、30年、10年3种。
4.2.2 分类
归档录音、录像应在其全宗—录音、录像类内,按照年度—期限、年度—类别(或机构)—期限或按照项目进行分类。同一全宗只能选择一种分类方案并保持分类方案的稳定。
4.2.2.1 按年度分类
将归档录音、录像按形成年度分类。
4.2.2.2 按期限分类
将归档录音、录像按其保管期限分为永久、30年、10年3种。
4.2.2.3 按类别(或机构)分类
将归档录音、录像按问题(或机构)进行分类。
4.2.2.4 按项目分类
将归档录音录像按项目分类。
4.2.3 排列
根据分类方案,每件归档录音、录像在最低一级类目内按时间先后顺序排列。格式主要有如下三种:
格式①:全宗号—录音(录像)—年度—期限—件号。
格式②:全宗号—录音(录像)—年度—类别(或机构)—期限—件号。
格式③:全宗号—录音(录像)—项目—期限—件号。
4.2.4 编号
根据排列方式,编制由全宗号、录音(录像)、年度、类别(或机构)、项目代号、期限、件号等各选项组成的序列号,即编制档号。
4.2.4.1 全宗号:档案馆给立档单位编制的代号。如无全宗号,则用“000”代替,企事业单位无全宗号可取消不编。
4.2.4.2 录音(录像):录音档案用“录音”两汉字的第一个汉语拼音字母表示,并固定使用,即“LY”;录像档案用“录像”两汉字的第一个汉语拼音字母表示,并固定使用,即“LX”。
4.2.4.3 年度:归档录音、录像形成的年度。采用公元纪年,如“2006”。
4.2.4.4 类别(或机构):见4.2.2.3
4.2.4.5 项目代号:归档录音录像所属项目的代号。
4.2.4.6 期限:归档录音、录像的保管期限。
4.2.4.7 件号:归档录音、录像的排列顺序号。
在分类方案的最低一级类目内,按归档录音、录像排列顺序从“1”开始标注。
4.2.5 著录
每件录音、录像都应按分类方案,在相关的管理软件上著录各项目要素,并打印出归档目录(见图2)。录音、录像档案目录包括档号、责任者、题名、时间长度(分、秒)、起始标志、结束标志、现存载体编号、原存载体编号、参见号、备注。
图2:归档目录
档 号 | 责任者 | 题 名 | 时间长度 (分、秒) | 起始标志 | 结束标志 | 现存载体编号 | 原存载体编号 | 参见号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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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1 档号:归档录音、录像的归档号。
由全宗号、LY(LX)、年度、类别(或机构)、期限、件号等各要素组成,中间用“-”连接。
4.2.5.2 责任者:制发录音、录像的组织或个人,即录音、录像的制成机关或署名者。
4.2.5.3 题名:录音、录像标题(时间、地点、人物、事由)。
4.2.5.4 时间长度(分、秒):录音、录像录制(或播放)的时间长度,用分、秒标识(如:128分37秒)。
4.2.5.5 起始标志:录音、录像起始的标志。录音的第一句话;录像的第一帧画面,用语言描述。
4.2.5.6 结束标志:录音、录像结束的标志。录音的第末句话;录像的第末帧画面,用语言描述。
4.2.5.7 现存载体编号:指经迁移后的归档录音、录像存贮载体的编号。
4.2.5.8 原存载体编号:指归档录音、录像原存贮载体的编号。
4.2.5.9 参见号:与本件录音、录像有密切联系的其他载体档案的档号。
4.2.5.10 备注:注释录音、录像需说明的情况。
4.2.5.11 录音、录像档案目录用纸幅面尺寸采用国际标准A4型(长×宽=279mm×210mm)横排。
4.2.5.12 目录封面
录音、录像档案目录应编制目录封面。封面可以视需要设置全宗名称、录音(录像)档案、年度、类别(或机构)、期限等项目(见图3)。其中全宗名称即立档单位名称,填写时应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图3:目录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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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 宗 名 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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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录音(录像)档案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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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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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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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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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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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长×宽=210mm×297mm
4.2.6 上架
4.2.6.1 迁移后的归档录音、录像存贮载体应按分类方案排列顺序编号、上架。
4.2.6.2 原录音、录像存贮载体的各种光盘、优盘等自行分类、编号、上架。
5 保管
5.1 对归档录音、录像,要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移出档案室必须要履行签字手续。
5.2 存放归档录音、录像的库房和箱柜应保持整洁,定期除尘,确保归档录音、录像完好无损。
5.3 存放归档录音、录像库房的温湿度应符合保护相关存贮载体的温湿度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