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档案管理办法》(修订稿)
作者: 梧州档案信息网日期: 2010-12-13来源: 本站 打印

(1994年1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险系统档案的科学管理,提高档案工作的质量,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充分发挥档案的信息咨询作用,不断提高档案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使之更好地为保险事业的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保险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档案,系指保险公司在保险业务活动中和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电报、单证、报表、帐册、照片、录音、录像、软盘等不同形式或载体的文件材料,保险公司档案包括文书档案、保险档案、会计档案、审计档案、基建档案、声像档案等。它们是

我国保险业务和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和原始凭证。

第三条 保险公司档案是国家全部档案的组成部分。保险公司档案工作是保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公司的各部门都应当把在保险业务活动和各项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办理完毕的、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及时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并列入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作为考核其工作质量的标准之一。

第四条 保险公司档案工作的管理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确保各类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实现档案的综合管理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 档案机构和任务

第五条 各级公司必须建立健全档案工作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应设立档案科,配备二名以上专职档案干部。地市级以下公司也应设立档案机构和配备一定数量的档案工作人员。

第六条 各级公司的档案工作受本公司办公室领导,在业务上受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档案部门的主要任务

1.指导和监督本机关各部门做好各类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2.集中统一管理本机关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和资料;

3.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为各项保险业务和管理工作服务;

4.按照有关规定,将应进馆的档案移交给当地档案馆;

5.组织安排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价值鉴定;

6.负责对下级公司和直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7.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的档案业务工作。

第八条 各级公司要为档案部门配备政治上可靠、事业心强、熟悉档案业务、能够胜任档案工作,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干部,并保持相对稳定。档案干部应定期参加业务培训,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档案干部应与业务干部享受同等待遇。

第九条 档案干部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刻苦钻研档案管理业务和保险专业知识,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地做好档案工作。

 

第三章 档案的归档要求

第十条 各级公司都要建立健全归档制度,各有关部门都应将办理完毕,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书、保险、会计、审计、基建、声像等文件材料,及时整理、立卷,定期归档。

第十一条 立卷的基本原则是:保证该归档的文件材料齐全完整,按照文件的形成规律和?br> 氐悖�3指骼辔募�牧系挠谢��担��植煌�壑担�阌诒9芎屠�谩?BR>

第十二条 保险档案案卷标准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险档案管理细则》执行;文书档案案卷标准按照国家档案局1987年颁发的《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执行;会计档案的案卷标准按照国家档案局、财政部1984年联合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审计档案的案卷标准按照国家档案局、审计署1991年联合颁发的《关于审计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执行;基建档案的案卷标准按照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1988年联合颁发的《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类档案在装订前要去掉文件中的金属物,对纸张破损或字迹已扩散的档案必须及时修补或复制,复制件应与原件一起立卷。在装订线外有文件内容的,应加宽边。装订应结实、整齐、美观。

第十四条 各类案卷必须按规定格式逐件填写卷内文件目录、案卷目录及备考表。案卷标题要求简明扼要,准确地反映出卷内文件的内容,用毛笔或钢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晰。

第十五条 归档时间:保险赔案档案应在结案后的次年六月底前,保险凭证档案应于保险责任终止后的次年六月底前,会计档案应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次年六月底前、文书、审计、声像、基建档案应于形成之后的次年六月底前向档案室移交。

各部门向档案部门归档时,应填写案卷目录一式三份,经双方清点核对无误后,双方在《案卷接收(移交)登记簿》上签字。

 

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六条 档案部门对接收的档案要及时进行检查、分类、整理、编号、入库保管,并编制检索工具,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第十七条 各级公司档案部门必须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库房管理制度、档案借阅制度、档案统计制度等管理制度和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进行抢救。

第十八条 各级公司必须设置与本公司档案业务发展相适宜的档案库房,购置必备的档案装具。库房要坚固,要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高温、防虫鼠、防光、防尘等设施。如:消防器材、温湿计、吸尘器、空调器等。

第十九条 各级公司档案部门要加强各种与保险工作有关的业务资料(如法律、天文、气象、交通、消防、土壤等)的收集和积累工作。使档案室成为档案和信息的储存、利用、咨询和交流的服务中心。

第二十条 各级公司的档案部门要重点保护好永久和长期档案,并积极与当地档案部门配合,按时向当地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二十一条 临时性机构撤销时,其档案应向本公司档案部门移交。档案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当在离职前办理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保险档案的管理要不断采用新的技术设备,如计算机、复印机、光盘、缩微机等,加快实现现代化管理步伐。

 

第五章 档案的利用

第二十三条 档案工作人员要熟悉所藏档案的情况,积极做好提供利用工作。各公司档案部门应积极配合机关各项业务和管理工作的需要,编辑各种重要文件汇编、全宗介绍、大事记、基础数字汇编、案例选编、法规汇编、发文汇集等,为业务工作服务。

第二十四条 调阅档案一定要遵守档案借阅制度,履行档案借阅和归还手续。

第二十五条 档案利用者应负安全和保密责任。不得泄密、遗失、污损。严禁剪裁、涂改、篡改档案的违法行为,未经档案部门准许,不得转借档案。

 

第六章 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公司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要进行鉴定。鉴定工作应在本公司办公室领导下,由档案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组成鉴定小组,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提出存毁意见。对确定销毁的档案,要登记造册,经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后予以销毁。销毁档案时,必须有两人监销,监销人员应在销毁清单上签字。

第二十七条 销毁档案应与本公司保密、保卫部门取得联系,严格防止档案遗失和泄密。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公司档案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工作检查和考核制度、对于档案工作成绩特别突出者,应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级公司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公司档案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各自1994年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