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档发〔2015〕3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局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开发区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档案局:
为规范我区开发区档案工作,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发区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局
2015年11月3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发区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开发区档案工作,更好地为开发区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自由贸易区、工业园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和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第三条 开发区档案是指开发区各单位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利用和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开发区档案工作是开发区工作和国家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开发区管理机构和开发区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将其列入开发区和本单位的工作规划、计划、预算和考核,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档案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第五条 开发区档案工作接受所属地区和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检查和考核。
第二章 档案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确定管理档案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建立健全开发区的档案工作。
第七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综合档案室,有条件的应当建立综合档案馆,负责保管开发区的档案、资料。开发区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门的档案室或明确一个部门负责档案工作,统一管理本单位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
第八条 开发区各单位应当配备适应档案工作需要的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开发区档案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相应的档案知识并接受档案管理专业培训。
第九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档案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开发区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开发区管理机构的档案业务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档案接收范围,定期接收档案。
(四)对开发区管理机构各部门和开发区各单位、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开展档案业务的培训和服务工作。
(五)负责开发区档案的信息资源开发和向社会开放利用工作,组织和实施开发区档案信息化建设。
(六)依照有关规定向所属地区国家综合档案馆或有关单位移交档案。
第十条 开发区各单位档案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档案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监督和指导本单位所属各部门及建设项目开展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等工作。
第三章 文件材料的形成、归档
第十一条 开发区各单位应将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列入本单位各部门的职责范围以及有关人员的岗位职责,并形成制度。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将档案材料据为已有、自行销毁或者拒绝归档。
归档文件材料必须完整、准确、保持有机联系,反映工作全过程。
第十二条 开发区各单位档案部门应当制定本单位各类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第十三条 开发区各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做好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的编制工作,建立健全项目档案验收制度。
开发区基础设施及进区项目建设,在签订协议、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在编制和移交竣工档案方面的责任、费用以及移交范围、要求和时间。
第十四条 开发区各单位应于每年上半年完成上一年度形成的应归档文件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建设项目应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完成竣工文件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移交
第十五条 开发区各单位档案部门应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颁布的各项档案业务建设标准、规范,依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统计、鉴定、保密和利用等制度。
第十六条 开发区各单位应当建设和配置必需的档案保管设施设备,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十七条 开发区各单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将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本单位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中,配备档案现代化管理所需的设施设备和档案管理系统软件,重视电子文件的收集和管理,有计划地开展传统档案的数字化工作,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和利用网络化。
第十八条 开发区各单位档案部门应注重和加强档案信息的编研、咨询等开发利用工作,编制档案检索工具,编写档案专题资料,建立各类档案数据库,及时有效地提供档案资料信息服务。
第十九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各部门及直属单位形成的档案,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开发区管理机构档案部门移交;建设项目竣工档案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6个月内,由建设单位向开发区管理机构档案部门移交。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向所在城市报送开发区总体规划和与城市衔接的道路及地下管网图。
开发区撤销机构和部门的档案应当向开发区管理机构档案部门移交。
第二十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和开发区各单位应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对造成档案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