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档案管理办法
作者: 梧州档案信息网日期: 2010-12-13来源: 本站 打印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区档案管理,更好地为社区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区社区档案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档案,指在社区建设工作职能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电子文件等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各县(市)、城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社区档案工作的领导,帮助解决社区档案工作中的人、财、物等问题。

第四条 各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社区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制定社区档案工作制度,培训社区档案管理人员,加强档案管理的执法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社区档案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社区应有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档案工作列入社区工作计划和目标责任制。

第六条 社区档案工作应建立健全档案人员岗位责任制,档案保管、保密、整理归档、借阅利用等各项规章制度,并坚持贯彻实施,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七条 社区档案的收集范围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档案的归档范围》执行。

第八条 社区形成的文书档案,在形成后的第二年第二季度归档;会计档案在形成后的第三年第二季度归档;基建档案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归档;声像档案、电子文件、实物档案随时归档。

第九条 社区档案的整理。文书档案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文件整理实施细则》或《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文书档案案卷质量标准》的规定整理;会计档案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整理;基建档案按《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整理;照片档案按《照片档案管理规范》的规定整理。

归档文件保管期限的划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社区档案应采用专门铁柜保管。有条件的社区应设立专门档案库房。档案的保管应具有防火、防高温、防潮、防盗、防虫、防光、防尘等条件和设施。

第十一条 社区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社区档案的服务利用工作。查(借)阅档案时应履行批准登记手续。查阅利用档案不得擅自抽页、涂改、勾、划、摘抄,复印档案要严格审查,并履行批准手续。

第十二条 档案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档案法》和《保密法》等有关规定,严密保管档案,确保档案机密安全。

第十三条 档案工作人员要做好档案的统计和编研工作,在工作调动和离开本工作岗位时,要严格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 社区档案工作实行全区统一的规范化管理,分为社区档案工作优秀单位和社区档案工作合格单位两个等级。等级认定工作由社区申报,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联合对照标准验收,并根据《档案法》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五条 在档案工作中有违反《档案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行为的,将按其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