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执法监督检查
作者: 梧州档案信息网日期: 2020-10-30来源: 本站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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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行政检查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梧州市档案局

6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梧州市档案局法规科

8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4-3103036

监督电话

0774-3103789

9

设定依据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1992年3月30日国家档案局令第4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贯彻实施档案法规的监督检查以及依法对违反档案法规行为的查处。第四条 国家档案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应设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计划单列市、省(自治区)辖市、行署和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设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或监督检查员,负责组织、协调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第八条 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档案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应与档案业务工作密切结合,检查的内容和重点应根据档案法规实施的情况具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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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梧州市范围内负有档案保管责任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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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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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流程

详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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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贯彻落实《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档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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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并下发通知,告知检查相关内容时间。   

2.检查责任: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依法组织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和执法监督检查员可以发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   

4.监管责任:档案主管部门应该就档案执法检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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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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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4

检查时,接受吃请、收受贿赂

1.加强职业道德、开展警示教育;

2.公布廉政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3.回访被检查单位,了解执法人员廉政情况。

梧州市档案局工作人员、科室负责人

隐瞒检查时发现的问题,降低要求

梧州市档案局工作人员、科室负责人

帮助被检查单位逃避监管

梧州市档案局工作人员、科室负责人

提出与事实有违的处理意见

梧州市档案局工作人员、科室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