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法出卖、转让、赠送档案的处罚
作者: 梧州档案信息网日期: 2020-10-30来源: 本站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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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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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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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对非法出卖、转让、赠送档案的处罚


子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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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梧州市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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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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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梧州市档案局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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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4-3103036

监督电话

0774-3103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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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五)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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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梧州市范围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非法出卖、转让、赠送档案的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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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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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违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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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违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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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

时限

60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需要继续延长的,报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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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流程

详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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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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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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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在档案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交办、下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或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调查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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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2.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不移交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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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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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环节:未经批准擅自决定立案;收受好处,徇私舞弊,应立案不立案;玩忽职守,不能立案的立案;超越职权,擅自销案等。 

 

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规定。建立查处案件台帐,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行政处罚事项受理、立案的有关规定办理;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

法规科负责人

案件承办人

2调查取证环节:无故拖延案件调查取证;违反办案程序,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没有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不履行告知、回避义务;利用职务之便向行政相对人索取、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

严格依照《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办理案件。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建立问责机制,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严肃处理。

法规科负责人

案件承办人

3.审核决定环节: 接受他人请求、收受他人好处,网开一面,为违法当事人说情,干扰办案;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违反办案程序或造成错案、假案引起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或败诉。没有认真审查案件,造成审批和实际处理不一致。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格层级审批制度,认真审核;坚持处罚意见承办案件科室集体合议制度,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局领导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按照法定成程序,作出公正的处罚决定。对案卷进行抽查评查,加强对处罚实施过程的监督,加强政务公开。

局领导

法规科负责人

案件审查人 

4.送达执行环节:未按规定送达;未按规定公示执法文书;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

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规定送达和执行。对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或拒绝履行行政处罚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强制执行申请的职责。对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司法部门。

法规科负责人

案件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