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档案局网上办事制度
作者: 梧州档案信息网日期: 2019-01-11来源: 本站 打印

第一条  为转变政府职能,便民、利民、更加规范地提供网上办事服务,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办事效率,规范网上审批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梧州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所称网上办事服务,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利用身份认证、电子证照等信息化手段,提出档案政务服务事项的预约、办理、咨询等申请,并做出投诉、评价等反馈,本市各级档案部门依托网上办事大厅提供事项办理、答复等服务的全过程与结果。

 

第三条   建立由局领导、法规科和各主管科室组成的行政审批办公室。局长对网上办事服务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对网上办事服务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首席代表负责政务服务窗口的行政工作。其他承办科室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行政审批办公室做好网上办事服务工作。

 

档案行政审批办公室依法承担政务服务事项管理职能,提供政务服务事项的网上办理服务。其职责是:

(一)负责职能范围内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的更新和维护,明确申请人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二)负责职能范围内政务服务事项的网上办事受理、审查和办结,法律、法规明确要求不得网上办理的除外;

(三)负责生成并及时管理本部门所产生的电子证照,如发现电子证照或纸质证照出现错误、失效或不相符等情况,职能部门需负责重新生产;

(四)负责对职能范围内政务服务事项的网上办理工作开展日常监督。

 

第四条 所有行政审批项目一律进入政务服务窗口,由窗口负责接受申请受理工作,机关各科室及工作人员不得接受申请受理。

 

第五条  申请人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的在线咨询、投诉功能进行办事咨询和投诉,其答复与反馈依托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开展,答复反馈时限依照12345政府服务热线有关规定。

申请人依据档案事项服务主体发布的网上办事指南,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提交办事申请,档案事项服务主体据此开展受理、审查、审批、决定等工作。

第六条  行使具体行政审批项目审批权的工作人员,根据审批权限的不同,分别享有查阅、审签的权限。

 

第七条  签署网上审批意见实行实名制,签署的意见必须明确是否同意或者符合要求,并对签署意见负责。

 

第八条  政务窗口收到申请人网上提交的申报材料后,承办人员应当对行政审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申请事项属于档案部门审批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窗口工作人员从网上平台上列出不符合原因,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重新补正材料的报件上传到网上平台,经网上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按规定予以受理。

 

3. 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内补齐材料或提交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窗口工作人员将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在办理意见中告之申请人重新申请。

 

第九条  申请人需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撤销的,可以向政务服务窗口提出撤回行政审批项目的申请;撤回申请经窗口受理后,该行政审批项目自动终止。

 

第十条 受理的行政审批项目,窗口在受理网上申请时应当及时回复申请人的电话和网上咨询,当天的网上报件应当天下午17:00以前处理完毕,并及时报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人按审批内容在限定工作日提出拟办意见。网上办件应严格遵守承诺时限,不得无故拖延。网上咨询应当即时回复,最迟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审批事项依法需要听证、专家评审、现场勘察等前置条件的,在听证、专家评审、现场勘查期间审批时限暂停计算,并以书面形式详细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行政审批办公室及服务窗口的承办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对报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以及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等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据此签署是否同意受理的预审意见;不予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办公室、各相关协办负责人对承办人审查后转呈的行政审批待办件进行审核,并在规定的工作日内签署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不予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四条  行政审批办公室首席代表在收到待办件后,按照该事项的授权权限,属于行使审批决定权的事项直接签署审批决定意见;属于行使审核上报权的事项,签署意见后转呈分管主办业务的局领导。

 

第十五条  分管局领导在收到待批件后,应在规定的工作日内签署审批决定意见;重大事项需提交局班子讨论决定,讨论决定后局领导签署审批决定意见。

 

第十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审查审批意见由系统自动复制并存入审查信息库以备统计查询,已签署的意见不得修改。

 

第十七条  局领导的签发意见为不予批准的,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将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八条  审批系统在待办事项超过办理期限时显示红灯进行警示,系统将自动生成警示记录,并不得更改。年度内发生有两起红灯显示记录的,相关责任人及主办业务人员本年度不得评先。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梧州市档案局

                                 2018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