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把散存、散失在社会上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征集进梧州市档案馆(以下简称本馆),防止档案损毁和流失,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使其得到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特此通告如下:
一、征集对象
一切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收藏有涉及本市档案资料的国内外人士。
二、征集范围
散存、散失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下列档案资料,应当予以征集:
1.历代王朝和政权形成的文书、圣旨、诏谕、印模、奏折、公报、告示、嘉奖令、委任状、碑文、志书等;以及桂系军阀统治时期梧州市的机构、社会组织等形成的档案资料;
2.建国前广西地区中国共产党(广西地下党组织)及其领导的政权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在梧州形成的档案资料;
3.梧州各个历史时期有重要影响的历史人物、知名人士、专家学者、著名宗教人士形成的具有历史参考价值的手稿、日记、书信、专著、传记、回忆录、学术成果、文学艺术作品、书画作品、照片、音像、题词等;
4.原籍梧州或曾在梧州工作过的市级(包括现任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资深作家、画家、艺术家、军事家、企业家、战斗英雄、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及其著名人士的作品及档案资料。
5.散存在社会上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梧州活动期间形成的讲话、录音、录像、照片、题词、书信等原件或复印件;
6.散存在社会上的历任梧州党政领导人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信函、题词、讲话、录音、录像、照片等原件或复印件;
7.反映梧州少数民族历史和民俗风情文化艺术的档案资料;
8.梧州境内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各类遗址档案资料;
9.其他具有历史凭证作用和科学研究价值的档案资料。
三、征集办法
1.社会各界人士可直接来信或来电联系,商洽无偿捐赠或有偿征购等不同的档案征集形式。
2.对于个人所有愿意出售的档案资料,其史料价值均需经本馆专家鉴定,对有偿征购的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3.本馆征集的档案资料,可委派专业人员上门为提供者进行整理、修补、编目、造册等各种服务。
4.本馆征集的档案资料,均向提供者颁发梧州档案馆收藏证书,并给予适当的奖励。
5.本馆征购或接受捐赠的档案资料归国家所有。捐赠者对捐赠的档案资料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意见,本馆将维护其合法权益。
本馆地址:梧州市秋湖路1号 邮编:543002
联系部门:梧州市档案馆管理科
电话:0774-3103787 传真:0774-3103232
电子信箱:wzda@sina.com
梧州市档案馆
2007年10月22日